(2016)甘0702民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学超诉张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超,张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字第2841号原告杨学超,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凡,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学超与被告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学超以“愿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学超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学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