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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民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终4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委托代理人王玥,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守瑜,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上诉人王某虽然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祝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