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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号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又名马麻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丙。上诉人马某甲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河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甲,被上诉人马某乙、马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认为,2004年5月6日,广河县三甲集镇五户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调解协议已对原、被告土地、房产作了处理,此民事调解协议经五户村委员会工作人员主持,原、被告及其家属参加,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此协议,并经过三甲集镇五户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二原告要求被告马某甲停止对其合法使用权侵害,排除妨碍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一)、(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马某甲应停止对原告马某乙、马某丙园子使用权的侵害,排除妨碍。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马某甲负担。宣判后,被告马某甲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公正判决。被上诉人马某乙、马某丙二人以服判答辩。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的相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处正确,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70元由上诉人马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发源审 判 员  马超芳代理审判员  汪益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