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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34号之一原告: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赵宝文,董事长。委托代表人:李长先,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表人:宋远,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法定代表人:李殿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衡水宝力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