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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666号原告张军。被告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25元。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喜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