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666号原告张军。被告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25元。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喜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