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1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北京龙腾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与汤姆乳品贸易(杭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8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龙腾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姆乳品贸易(杭州)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的(2015)京仲裁字第13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龙腾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18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