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军峰、龚海芬、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军峰,龚海芬,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1198号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瑞,男,汉族,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军峰,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龚海芬,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杰涌,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军峰、龚海芬、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元,由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孟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