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邹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邹兵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662号原告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法定代表人杨小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法定代表人尹鸿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邹兵华,男,1968年3月18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邹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柳州市新金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炳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