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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字第87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员  裴治文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