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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6民初35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贺学仕,宿松县凉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熊小东,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剑,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学仕、被告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熊剑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1997年11月张某、唐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宿松县高岭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4月27日生女唐某乙、2006年7月17日生子唐某丙。婚后共同财产有2009年张某、唐某甲共同在住所地建造的两间两层楼房一幢,现无共同债权债务。自2009年之后张某、唐某甲分处异地务工,婚生子女由张某独自照顾,且唐某甲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张某、唐某甲因此争吵不断,2012年农历五月张某、唐某甲再次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至今,故张某起诉来院要求:1、依法判决张某、唐某甲离婚;2、婚生女唐某乙随张某生活,婚生子唐某丙随唐某甲生活,抚养教育费用由各自承担;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唐某甲承担。唐某甲辩称:1、张某、唐某甲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未破裂;2、张某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一,张某的身份证及唐某甲、婚生女唐某乙、婚生子唐某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均为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张某、唐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证据二,宿松县高岭乡民政办公室及宿松县高岭乡某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张某、唐某甲于1998年在宿松县高岭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张某与唐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三,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贺学仕对张某在河塌乡娘家邻居刘某某、唐某丁所作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1、张某、唐某甲因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三年的事实;2、张某、唐某甲婚后添建的两间两层楼房为夫妻共同财产;3、唐某甲对婚生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质证认为,对张某所提交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且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不予认可。唐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张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具备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且唐某甲均不持异议,故能证明张某、唐某甲的身份信息,且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婚后生育婚生女唐某乙、婚生子唐某丙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该组证据不能达到张某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1997年11月张某、唐某甲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在宿松县高岭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4月27日生女唐某乙、2006年7月17日生子唐某丙。张某、唐某甲婚后为家庭琐事有过争吵。现张某以其与唐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张某、唐某甲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某、唐某甲曾因家庭琐事争吵并造成彼此间的隔阂,但这在夫妻生活中也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复的。且张某未举出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张某、唐某甲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张某要求与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