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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新年、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沈家屯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年,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沈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民终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年,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士德,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乾坤,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沈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沈家屯村。法定代表人伊志国,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树桥,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新年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新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士德、潘乾坤,被上诉人沈家屯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树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5月5日,原审原告李新年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原审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沈家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沈家屯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房屋租金损失37620元,房屋维修费8822元,拆除、重建费55129元,司法鉴定费6000元。以上合计107571元。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李新年系被告沈家屯村委会村民,1987年原告在沈家屯村建造砖木结构南房五间。2009年7月,沈家屯村委会公用地下自来水管道开裂,出现大量跑水,导致原告建造的上述五间南房受损,经张家口科技事务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对李新年5间南房建议拆除重建,2、正房与南房之间混凝土地面下沉、开裂,存在雨水渗入房屋地基的安全隐患,建议重新铺打混凝土地面。3、东厢房西墙依南房西⑤间北墙而建,建议一并拆除重建;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鉴定标的总价值55129.22元,即工程造价55129.22元。原告花鉴定费6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闫家屯村委会管理的自来水管道破裂,作为管理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报告书客观真实,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重建费及铺打混凝土地面55129元。原告主张房屋租金、房屋维修费虽提供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因房屋损害系持续性且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对其主张,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遂判决: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沈家屯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李新年房屋修复费及铺打混凝土地面55129元。宣判后,原审原告李新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租金损失和房屋维修费有证据充分证明。上诉人房屋因沈家屯村村民公共使用的地下自来水管道崩裂,漏水灌入形成危房,无法正常居住使用。上诉人为此不得不花费8822元对房屋进行维修,且由于此造成原本出租的房屋被退租,给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原告主张房屋租金、房屋维修费虽提供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为由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明显不公,于法无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公。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令上诉人承担鉴定费于法无据,明显不公。因为导致上诉人鉴定的原因是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故该费用也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审被告沈家屯村委会服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所诉租金损失和房屋维修费的问题,因上诉人主张其由于房屋受到损害,致其房屋不能正常出租发生租金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系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其房屋存在租赁费损失的事实。上诉人提供的其发生房屋维修费的证据,亦为证人手写白条和部分2011年付款收据,维修损失应当及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二项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诉鉴定费承担问题,因上诉人发生的鉴定费损失,系为查明房屋受到损失的数额所支出的费用,该费用由申请人垫付,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故原审法院将该鉴定费判决由上诉人承担不当,本院依法纠正为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新年负担。鉴定费6000元,由被上诉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沈家屯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宋凯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 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