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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书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466号原告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郝庄西关大宅45号法定代表人张维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剑锋,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军,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白庄乡枣营村小康路北11排21号委托代理人陈蓉,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六百元,由原告北京争创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 玮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