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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聂鑫与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菏泽市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鑫,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菏泽市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鑫。委托代理人:苏奉池,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成才,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春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金铸,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聂鑫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被上诉人菏泽市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