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向左钦与杨年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左钦,杨年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108号原告向左钦,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子相(一般代理),鹤峰县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年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左钦诉被告杨年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左钦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左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向左钦负担。审判员 骆同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红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