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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1302号原告:张某甲,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单其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甲诉称:其与杨某于2003年经别人介绍认识并与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在张八岭小学读书。其与杨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直不融洽,经常发生争吵,近两年双方聚少离多,其曾于2015年8月13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虽法院判决不准其与杨某离婚,但是其与杨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于2016年4月6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与杨某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其抚养,不要求杨某给付抚养费。张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张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张某甲与杨某系合法夫妻;2、户口本,拟证明张某甲与杨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张某甲曾于2015年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与杨某离婚,现双方仍无和好的可能,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杨某离婚。杨某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张某甲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经审理查明:张某甲与杨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张某甲诉称其与杨某婚后沟通较少,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受到损害,现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张某甲曾于2015年8月13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与杨某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不准其与杨某离婚。张某甲于2016年4月6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其与杨某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其抚养,不要求杨某给付抚养费。张某甲称其在常州打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婚生女张某乙也一直由其母亲帮忙照顾,而杨某在张八岭,暂无固定工作。另外,婚生女张某乙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关于其由谁抚养问题,经征求其本人意愿,张某乙愿意同张某甲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张某甲与杨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两人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女张某乙。两人因性格不合在家庭琐事上经常发生矛盾,加之张某甲常年在外打工,两人聚少离多,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张某甲曾于2015年8月13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与杨某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不准其与杨某离婚,但在之后的半年内,两人之间的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张某甲于2016年4月6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与杨某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张某甲坚持要求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无果。本院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张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张某乙的抚养问题,本院综合张某甲与杨某两人在经济收入、子女的生活习惯等方面的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并征求张某乙的个人意愿,本院认为婚生女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张某甲抚养,不要求被告杨某给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