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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32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滑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靖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