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袁六林与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袁六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民终字第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前王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胜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方恒,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六林。上诉人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浩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六林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袁六林(承包人)与世浩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安装合同》,约定世浩公司将徐州城置国际花园城7#、24#楼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工程发包给袁六林进行施工;质量标准为袁六林必须严格执行苏JG/T04-2011标准,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江苏省及徐州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一次性通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及世浩公司验收;承包方式为轻包,每平方米20元,侧面窗边按展开面积计算,上下窗边按每米7元计算,工程量待施工结束和总包方确认后按实结算;付款方式约定正式进场施工15日后,给工人发生活费,工人每月1500元,带班班长每月3000元,工程施工完毕付至总款的80%,工程验收合格付至总款的95%,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余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袁六林所施工的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必须无条件地保证通过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如不能通过验收所导致的一切后果与损失皆由袁六林承担,同时世浩公司有权追究袁六林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和损失。合同签订后,袁六林开始施工,2013年4月施工完毕。2014年1月28日,袁六林与世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军经核对确认,涉案工程款合计742550元,世浩公司已付626000元,本次应付116550元,5%质保金按合同执行,质保金为38997.5元。当日,世浩公司支付袁六林工程款116550元。另查明,涉案徐州城置国际花园城二期六标段7#、24#楼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世浩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安装合同》将徐州城置国际花园城7#、24#楼的外墙外保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鉴于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世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施工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应参照双方确认的造价计算其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世浩公司与原告所签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余款,因本案所涉工程已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故被告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付清余款38997元,现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验收合格报告拒付余款,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六林工程款38997元。上诉人世浩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侵犯上诉人利益,请求二审予以纠正。被上诉人袁六林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法调取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交付使用通知书,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且上诉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上诉人主张涉案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上诉人徐州世浩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伟巍审 判 员 宋新河代理审判员 孟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滢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