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罗安忠申请执行张异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安忠,张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560号申请人罗安忠。被执行人张异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川013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罗安忠申请执行张异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异忠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