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甲与安乙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甲,安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5民初498号原告安甲,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王毅刚,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学亮,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乙,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安甲与被告安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莉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毅刚,被告安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甲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2008年10月期间,被告因买房所需,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出于兄弟情谊,将2万元借给被告,被告承诺当原告要求偿还时随即返还。2015年9月,原告因家中急需用钱,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时,遭到被告无理推脱搪塞。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安乙辩称,我因买房于2008年向我母亲借款2万元,是我从母亲家中取的现金。因此我是向母亲借款2万元,非向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安甲与被告安乙系同胞兄弟关系。原告安甲称被告安乙因买房于2008年向其借款2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其于2015年9月18日给被告安乙所录音一份,在根据录音所整理的录音资料第3页中,原告问被告:“那我的2万块钱什么时候给我?”被告答:“别说你2万块钱,先把房产定了,然后再给你”。该录音第4页中,原告问被告:“你是从我这拿的钱,拿着我的存折去取的,对不对?”被告答:“对,你的存折我不管,这里猫腻太多了!”。被告对该份录音所录的是原被告的声音无异议,但称该录音是原告及其儿子酒后到被告家所录,当时被告是因为害怕才说的2万元钱是从原告处拿的,等把房产定了再给原告钱,被告没有拿原告的存折取钱,只是说存折中的猫腻太多。上述事实,有原告安甲提供的原被告录音资料、光盘,原告安甲和被告安乙的当庭陈述所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虽未向本院提供诸如借据等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提供了原被告的通话录音光盘及根据光盘所整理的录音资料,被告认可是原被告的对话,在该录音资料中,当原告向被告催要2万元借款时,被告未否认借款的事实,仅以“先把房产定了,然后再给你”为借口推脱,至此,原告针对被告的借款已完成举证义务,被告辩称是借其母亲的2万元,其在录音资料中认可向原告借款2万元是出于原告喝了酒害怕原告而违心所说,对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安乙应承担向原告安甲偿还借款2万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甲借款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安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骈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