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袁治伦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治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25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治伦,无业。因犯抢夺罪,于199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于200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10月10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治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渝0117刑初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治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袁治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袁治伦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治伦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刑初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志伟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兰能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