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叶红霞与黄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霞,黄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740号原告叶红霞,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水玉,女,1974年11月10日,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红霞诉被告黄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红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红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