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115号原告申某,女。被告秦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