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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柳桥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安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柳桥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安金,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柳桥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湖滨镇柳桥村。法定代表人韩向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健,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安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磊,屈岩磊,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通域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宪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海斌,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山东柳桥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安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邹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立俊审 判 员  王正真代理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学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