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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执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宏平与沈贤明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平,陈国芬,沈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镇执字第00052-1号申请执行人陈宏平。申请执行人陈国芬(系陈宏平之妻)。被执行人沈贤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镇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23969.9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5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本金为23969.90元,已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剩余债权标的额本金为23969.9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镇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受理费493元,申请费259元,共计75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良明审 判 员  张会茹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谌 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