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巫茂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巫茂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922号罪犯巫茂成,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西昌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茂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740.72元,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被告人巫茂成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川凉中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巫茂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巫茂成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巫茂成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巫茂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4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巫茂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巫茂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