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罗雨涵与罗明超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雨涵,罗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586号申请执行人:罗雨涵,女,201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云梯畲族乡白鹿**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18812011********。被执行人:罗明超,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仙霞镇仙霞村岩村第三村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21988********。申请执行人罗雨涵与被执行人罗明超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02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4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明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2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高 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