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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慧渊与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慧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慧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杨慧渊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存在管辖约定,“特别告知”内容不属于合同条款,不应据此确定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一路×号×号楼。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特别告知中的第六条约定,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选择的仲裁协议无效,但选择的法院管辖有效。本案中,不动产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故原审法院依据双方所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特别告知中的管辖条款将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