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上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曹祥党、张国林等与刘建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祥党,张国林,陈国喜,张俊卫,刘建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13号原告:曹祥党,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8日。原告:张国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7日。原告:陈国喜,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0日。原告:张俊卫,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0日。被告:刘建立,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祥党、张国林、陈国喜、张俊卫与被告刘建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祥党、张国林、陈国喜、张俊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 万 荣代理审判员 ��昭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通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