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李某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曾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第2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80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曾某某,女,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曾某某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以(2015)新法民一初字笫15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某某县某某开发区某某府南路西侧某某雅苑1栋706住房,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734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4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曾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某某县某某开发区某某南路西侧某某雅苑1栋706房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S001316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登寿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伍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