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28民初89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子县。委托代理人:王某甲,长子县丹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子县。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即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于2008年8月18日在长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再婚,原告带一儿子王某丙,被告带一女儿王某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财产海尔电脑一台、电动车一辆,以原告与被告名义在长子县农商银行布村支行存单若干80000元。婚后被告经常喝酒,原告对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维系这来自不易的家庭,但近几年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精神、身体均受到伤害,精神异常,身体伤痕累累。且原告生病也未尽到照顾抚养义务,不愿给原告治病。因被告的家庭暴力及不照顾原告的行为,原告家人曾多次找村支书及其他干部进行调解,但均未果。后来被告的暴力行为更甚,不仅在家里殴打原告,甚至在街上、去原告娘家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多处受伤,原告母亲也手背受伤,原告及原告母亲的手机损坏。原告母亲曾于2014年腊月二十七和2016年1月25日向慈林派出所报警,但被告却未悔过。被告的种种恶劣行为让原告失望之至。从2014年3月份开始父亲和母亲秦某带着原告先后去长治市人民医院、长治市城区第二人民医院、和平医院、侯马市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就诊,为女儿治病,由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原告患上抑郁症,原告父母多年来为原告看病垫付医疗费用为7727.7元,被告作为原告的丈夫却未尽到自己应尽的扶养义务,原告在多家医院治病均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应支付该笔医疗费及相应的交通费。婚后被告的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特提起诉讼。由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损害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被告双方离婚;2、共同财产海尔电脑一台、电动车一辆、存款80000元按照照顾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分割;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727.7元;4、判决被告给予原告损害赔偿2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起诉状中所说均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俩夫妻感情很好,是原告母亲在中间挑拨。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乙200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为再婚,原被告结婚时原告带有一子王某丙,被告带有一女王某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认为结婚时原被告双方感情还可以,后来原告得了抑郁症,被告不但不给看病,还一直和原告吵架,甚至去原告家打原告的父母,2015年2月份左右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被告认为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是因为原告的父母在中间挑拨原告才起诉离婚,2015年7月份左右原被告才分居生活。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了两张照片,对原告提供的照片被告予以否认,并认为其没有打原告及原告的母亲。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再婚,应珍惜来自不易的夫妻感情,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被告有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建枝人民陪审员 牛保山人民陪审员 王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