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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继斌与吴亮等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斌,吴亮,刘良权,郑其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982号原告:王继斌,男,汉族。被告:吴亮,男,汉族。被告:刘良权,男,汉族。被告:郑其定,男,汉族。原告王继斌诉被告吴亮、刘良权、郑其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继斌以被告吴亮借款未还、被告刘良权及郑其定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诉指的被告吴亮的人口信息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并不存在,原告也未能提供作为主债务人吴亮的具体身份情况和准确住址,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继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珊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