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买买提·阿木东与买买提力·托乎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买提·阿木东,买买提力·托乎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买买提·阿木东,男,维吾尔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买买提力·托乎提,男,维吾尔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申请人买买提·阿木东与被执行人买买提力·托乎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45280.63元。执行费57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买买提力·托乎提在银行、房地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后,现上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买买提力·托乎提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45280.63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艾尼瓦尔审判员 曼 力 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吾木提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