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高家旺与黄加珍、黄港水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旺,黄加珍,黄港水,黄细平,黄保才,黄雨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808号原告高家旺,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许建生,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顺源,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加珍,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被告黄港水,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被告黄细平,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被告黄保才(又名黄亚财),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被告黄雨水,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家旺与被告黄加珍、黄港水、黄细平、黄保才、黄雨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1日,原告高家旺被黄保才(又名黄亚财)及黄雨水雇佣去安装白沙社区路边彩灯,该项目属于白沙黄氏理事会为举办风俗节日用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告不慎从4米高空坠落受伤住院治疗,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5264.22元,因原告受伤构成残疾,须伤残等级鉴定后另行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的损失应由白沙黄氏理事会成员黄加珍、黄港水、黄细平、黄保才、黄雨水共同赔偿。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五名被告其中部分被告不明确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家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峰扬人民陪审员 赵加坤人民陪审员 王华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桂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