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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君莉与陕西联大正弘实业有限公司、雷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莉,陕西联大正弘实业有限公司,雷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667号原告:刘君莉。被告:陕西联大正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欣,职务不详。被告:雷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莉诉被告陕西联大正弘事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16,减半后160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蓓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