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如柱与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柱,陈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928号原告刘如柱,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陈丽萍,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如柱与被告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如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为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毓彬人民陪审员 李婉平人民陪审员 陈智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少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