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天航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方圆石材厂、姜春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航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方圆石材厂,姜春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260号原告:青岛天航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辉,经理。被告:莱州市方圆石材厂。住所地:莱州市夏邱镇。被告:姜春晏,男,42岁,住莱州市程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航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方圆石材厂、姜春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航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保全费1045元,共计22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