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顾宏与魏红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宏,魏红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646号原告顾宏。被告魏红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宏诉被告魏红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宏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宏负担。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景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