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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7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海群、邓长辉与甘肃安多清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及王论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群,邓长辉,甘肃省安多清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论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7民初12号原告王海群,男,现年60岁,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原告邓长辉,男,现年29岁,现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甘肃省安多清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志荣。被告王论树,男,1967年出生,现住甘肃省临夏州。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群、邓长辉诉被告甘肃安多清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及王论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海群、邓长辉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群、邓长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万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仲格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