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康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民初230号原告康某。委托代理人王延奎,河南省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现在南昌监狱服刑。原告康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葛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延奎、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生气,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并且被告对原告康某还是有感情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23日在浙江慈溪打工时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女儿现在随被告父母生活。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查明,原告与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拘留,并于2015年12月11日被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在南昌监狱服刑。庭审后,主审法官征询被告黄某甲的父亲黄贤洪的意见,黄贤洪表示不管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否,都愿意继续照顾孙女黄某乙,原告康某亦表示同意女儿随祖父母生活。本院认为,原告康某与被告黄某甲虽然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黄某甲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刑,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康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离婚后对女儿黄某乙有抚养的责任与义务,由于被告黄某甲在监狱服刑,不能直接抚养女儿,而被告黄某甲的父母则表示愿意照顾黄某乙,原告康某也同意女儿继续随祖父母生活,故原、被告婚生女儿黄某丙。原告康某每年承担女儿一半的抚养费即4,243元(江西省2015年农村年消费性支出8,486元/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康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黄某丙,在被告黄某甲服刑期间则由祖父母抚养,原告康某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4,243元至女儿满十八周岁止,该款在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审判员 诸葛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樟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