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41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大桥边。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冯亚博,该司员工。被告杨云惠,女,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组自治州祥云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亚博及被告杨云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5949元,被告分期向原告偿还,即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21329元,2015年5月31日前偿还21329元,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21329元,2015年7月31日前偿还21329元,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21329元,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21329元,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21329元,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21329元,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21329元,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21329元,2016年2月29日前偿还21329元,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21330元。在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为无息借款,若被告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还款的,每逾期一天由被告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给原告。若任何一期借款被告未按期偿还达15天(含本数)以上的,原告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被告应按原告通知偿还全部借款,逾期不还的,每逾期一天则由被告按全部借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原告按协议约定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告支付借款,而被告仅于2015年5月14日支付了21329元,于2015年6月1日支付了21329元,于2015年6月30日支付了21329元,于2015年7月31日支付了21329元,剩余款项未偿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0633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至2016年2月5日暂计为6475.48元,自2016年2月6日起,逾期违约金按协议约定计算),共暂计177108.48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云惠答辩称,对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计算方式也无异议。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借款协议》等证据用于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被告杨云惠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于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云惠向原告借款后,未如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清偿所有到期款项及提前清偿未到期的款项170633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逾期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截止2016年2月5日的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数额以双方确认的6475.48元为准。对于2016年2月6日之后的利息,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被告宣布款项提前到期,故宜以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的2016年3月16日为所有款项提前到期日。由此,2016年2月6日起的违约金应分段计算,其中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3月16日的违约金以逾期款项为基数计算,2016年3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70633元为基数计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云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6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2月5日为6475.48元,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3月16日的违约金以逾期款项为基数,2016年3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70633元为基数,均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921.08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杨云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书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