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洁与被执行人郑良科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洁,郑良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766号申请执行人高洁。委托代理人黄琼瑶。被执行人郑良科。申请执行人高洁与被执行人郑良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良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洁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良科支付补偿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13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郑良科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高洁与被执行人郑良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2015)龙泉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金额为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13元,现被执行人郑良科尚欠申请执行人高洁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13元。二、终结本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郑良科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高洁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罗征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