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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刑初84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无业。因交通肇事后逃逸,2015年9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2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丽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姚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日14时30分,被告人潘某驾驶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闻(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大郭庄路段时,因超越左转弯刘朝玉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造成两车相撞,刘朝玉、刘朝俊受伤,两车受损。刘朝俊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2015)29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交叉口时超越前车,且对路面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潘某将伤者送往阜阳市颍泉区行流卫生院后逃逸。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潘某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不应认定潘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意见,根据在案证据及当庭查明的事实,案发后潘某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离开,其既未主动回到事故现场配合查明案情,亦未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表明肇事者身份及说明事故情况。其离开医院至次日投案前这段时间,潘某一去不返的行为与其所述的筹集资金所指向的目的、用途相矛盾,足以体现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目的。辩护人关于此点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潘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范围内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曹 洁代理审判员  张文峰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