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刑更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2016)湘31刑更49号杨绪耀聚众斗殴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更49号罪犯杨绪耀,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洪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绪耀犯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羁押折抵刑期一个月零八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杨绪耀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5年10月底累计考核分96.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杨绪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绪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绪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军审 判 员 周伟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