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4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梁玉兰与昆山鲲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兰,昆山鲲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247号原告梁玉兰,居民。委托代理人黄瑞林,居民。委托代理人封必舒,沭阳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山鲲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杭州西路44号。法定代表人李刚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兰诉被告昆山鲲鹏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玉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玉兰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孟丽娟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吕梦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