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427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427民初1089号原告:曹某。被告:张某。本院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