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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蒋红波与杨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波,杨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50号原告蒋红波,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被告杨洋,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波与被告杨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红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红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蒋红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