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一初字第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杨继超与王超、杨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超,王超,杨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一初字第174号之一原告:杨继超,男,生于1958年9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王超,男,生于1986年2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杨越,女,生于1987年6月20日,汉族,河南省开封市。原告杨继超诉称: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200000元,2013年1月11日二人协议离婚时被告王超同意偿还借款,之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故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及利息。被告王超、杨越未答辩。经查被告王超系河南省开封县人,被告杨越现虽系邓州市人,但现居住在开封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该案本院无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继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家庆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马成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