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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5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欣悦与李荣利、王淑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悦,李荣利,王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540-1号申请执行人:李欣悦,女。法定代理人:张艳,系李欣悦之母。被执行人:李荣利,男。被执行人:王淑云,女。本院(2015)宿埇民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张朝洋所有的皖L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朝洋所有的皖L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