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诉孙宝林、孙宝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孙宝林,孙宝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82民初720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新建村。负责人张自春,男,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孙宝林,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孙宝河,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诉被告孙宝林、孙宝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俞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冰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