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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5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关注公众号“”